电信终端产业协会(TAF)发布《移动应用软件高API等级预置与分发自律公约》

来源:互联网     作者:互联网     日期:2019/04/28

OPPO、华为、百度、360、阿里、小米、VIVO、腾讯作为发起单位,共同签署《公约》,并发出联合倡议:号召广大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提供者,拒绝上架并及时更新低API等级的应用,共同维护用户权益。《公约》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新上架和预置应用应基于Android 8.0 (API等级26)及以上开发。

  2018年7月18日上午,电信终端产业协会(TAF)发布《移动应用软件高API等级预置与分发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OPPO、华为、百度、360、阿里、小米、VIVO、腾讯作为发起单位,共同签署《公约》,并发出联合倡议:号召广大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提供者,拒绝上架并及时更新低API等级的应用,共同维护用户权益。《公约》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新上架和预置应用应基于Android 8.0 (API等级26)及以上开发。自2019年8月1日起,现有应用的更新应基于Android 8.0 (API等级26)及以上开发。八家厂商在签约仪式上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和履行自律公约规定,拒绝上架和更新低API等级应用。


  中国信通院何桂立副院长在发言中表示:API等级较低的应用,一是在权限管理方面存在用户可知而不可控的问题,二是存在可规避系统安全机制的漏洞,容易造成用户个人信息泄漏,引发大量终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新形势、新要求,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充分发挥支撑政府,服务行业的作用,进行了行业自律的有益探索和创新。此次公约的签订,是由出货量和市场份额最大的终端企业和互联网厂商作为发起单位,联手在应用预置和分发领域开展的自律和倡议,对全面提高移动智能终端及应用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来自部分终端企业和互联网厂商的代表分享了其在应用市场审核、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终端隐私保护、分发安全生态、终端权限管理等方面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为广大预置和分发服务提供者进行了良好的示范。

  18日下午,协会组织《公约》发起单位举行了圆桌会议,就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提高行业自律,加强监督管理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参会领导听取了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要求各企业主动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装和分发暂行管理规定》,并在同期召开的TAF WG4 会议上做好《移动智能终端与应用软件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标准的制定工作。

附件:

《移动应用软件高API等级预置与分发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规范有序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业利益,规范服务市场秩序,建立健康的移动应用环境,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下载、安装、升级、卸载及其他辅助应用软件分发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 本公约适用于自愿加入《移动应用软件高API等级预置与分发自律公约》的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提供者,并且倡议其他服务提供者积极遵守。

第四条 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平、中立、客观的基本原则,遵从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积极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管理义务,依法依规提供移动应用软件,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2019年5月1日起,新上市Android 9.0及以上版本智能手机所预置应用应基于Android 8.0 (API等级26[i])及以上开发。自2019年8月1日起,已上市Android 9.0及以上版本智能手机预置应用的更新应基于Android 8.0 (API等级26)及以上开发。

第七条 自2019年5月1日起,新上架应用应基于Android8.0 (API等级26)及以上开发。自2019年8月1日起,现有应用的更新应基于Android8.0 (API等级26)及以上开发。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八条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及时向行业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第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条 公约执行机构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成员单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公约规定的成员单位,督促及时下架或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二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公约遵循“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在必要时,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我国移动应用软件预置与分发服务提供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自即日起施行,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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